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发挥劳动实践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,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意志品质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规范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的主要任务是:对校园环境卫生进行日常清扫与保洁,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整洁、优雅、舒适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环境。
第三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主要在全日制大一年级中实行。
第二章 课程设置
第四条 劳动实践课为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,共48学时,计1.5学分。分上下两学期开设。其中,新生军训期间,安排2次课,共6学时;其他时段,一般隔周设置1次课程,1次课3学时。
第五条 劳动实践课岗位主要包括班级卫生责任区和专项劳动实践两种形式。
班级卫生责任区设置在学校教学楼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卫生责任区,实行学院包片、班级包点,集中大扫除与平时维护相结合。
鼓励和支持学院与相关单位(部门)沟通,以班级为单位,在校内设置图书上架整理、医学标本收集与整理、中草药种植与维护等其他形式的卫生责任区。
专项劳动实践,主要是指以完成突击性、临时性、阶段性特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实践。专项劳动实践主要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作安排设定,也可以由其他单位(部门)与后勤管理处和学工处在不违背安全性、育人性、实践性、可行性等原则的情况下协商确定。
班级卫生责任区集中大扫除和专项劳动实践,由后勤管理处在班级劳动实践课课时内统筹安排。班级卫生责任区平时维护,由学院统筹,班级灵活安排。
第六条 劳动实践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、严重污染、辐射、劳动强度大、交通道路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。
清洁要求比较高的、需要专业工具的卫生区域(比如实验废料清理、生化制剂试剂处理清理、厕所清理等)一般不安排学生作业。
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本班级和本寝室清洁卫生。
第三章 课程组织
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将劳动实践课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制订学期执行计划、下达课程任务。
班级辅导员根据本班级教学安排,完成班级排课任务。
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课程的组织实施,划分劳动实践课责任区,安排劳动实践课岗位,明确劳动实践目标任务,遴选品德好、能力强、作风实的岗位能手作为带教老师具体实施并管理考核,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。
新生军训期间劳动实践课由教官担任带教老师。
其他形式劳动责任区、专项劳动实践项目,由岗位所在或项目提出单位划定岗位、明确劳动内容,安排带教老师,开展上岗劳动教育,组织安全作业。
第十条 学院和班级要组织召开岗前动员大会,明确劳动实践课的重要意义,提高学生参加劳动课的积极性,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安全意识。
班级辅导员要随同班级带岗监督,关注和了解学生劳动情况。
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班级卫生进行监督考核。后勤管理处对学生寝室卫生进行监督考核。学生工作处组织抽查。
第四章 课程考核
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内容包括:劳动态度、出勤情况、劳动任务完成情况、责任区卫生保洁效果四个方面。考核表由学工处统一印制。
第十三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满分为100分。其中,劳动实践课表现评分占70分,按学生本人学期内每次劳动实践课评分的平均分计入;劳动责任区日常维护及效果占30分,按学期考核评分计入班级每名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。
学生班级卫生和寝室卫生作为学生劳动实践课评分的重要参考。在班级卫生、寝室卫生考核中,学期内被学校(后勤管理处、学工处等部门)通报1次及以上者,被通报当次班级值日学生和寝室所属学生课程评价不能超过70分。
第十四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,由后勤管理处带教班组(老师)出具,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汇总后录入教务系统。
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劳动实践课成绩评定为不及格:
(一)劳动态度不端正,不服从安排;
(二)缺勤课时超过劳动课学时1/3及以上者;
(三)未完成所在劳动岗分配的任务。
第十六条 劳动实践课不及格者,按有关规定补考或重修。或因故不能参加劳动实践课的,学期末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在节、假日时间补课。
无故未参加补课者,视为旷课,不记劳动实践课成绩,不再安排补考和重修。
第十七条 身患残疾的学生,应与本班学生一道在学校安排的劳动时间内,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,取得劳动课成绩。
因身体原因确实不宜参加劳动课的,提供学校附院或二甲及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,可以申请免修。免修由学工处负责审批,教务处负责汇总发布。
降级学生若原成绩已达70分,可按程序申请课程免修。
第十八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成绩表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其他形式的劳动实践课程考核比照上述办法进行,由劳动责任区、专项劳动实践项目所在单位进行考核。
第十九条 学生班级劳动实践课课时计入班级辅导员教学工作量。
第五章 课程纪律
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纪律:
(一)学生应在课内劳动课开始前参加学院统一召开的岗前动员大会;
(二)上岗前认真听取带队教师的劳动要求;
(三)上岗时间内,不得从事影响本岗工作的其它事宜,按时上、下岗,不迟到,不早退,不得随意更换岗位;
(四)注意保护所使用的工具,不得损坏、丢失;
(五)服从带队教师的安排,认真完成劳动课任务,不得私自参加高空作业、严重污染、辐射、劳动强度大、交通道路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。
(六)劳动课结束后,要认真进行总结,找出经验教训,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。
第二十一条 带教老师职责:
(一)根据学生情况和劳动岗位的具体要求,合理地对学生进行编组,并指定学生干部担任组长;
(二)做好学生岗前动员及上岗教育工作;
(三)对劳动实践上岗学生进行考勤考核,做好监督指导工作;
(四)做好劳动工具、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;
(五)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指导,及时向学工处及有关学院反映学生的上岗情况。
第二十二条 劳动实践课按必修课进行成绩管理,成绩不及格者,取消评选各项优秀、先进的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、休假或补假。
学生因故需请假者,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期满,应向请假审批部门履行销假手续,请销假手续一律送交学工处备案,销假后由后勤管理处安排重修。
第六章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后勤管理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劳动实践课考核表
考核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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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核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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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核周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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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得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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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态度(2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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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从管理,服从分配(5分);爱护劳动工具(5分);按时归还劳动用具(5分);团结友爱,互帮互助(5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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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劳动任务进行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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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勤情况
(2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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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无故缺勤(无故缺勤一次扣10分);缺勤须请假经辅导员批准(请假经批准,每课时扣1分);迟到一次扣1分;早退一次扣1分;缺课(缺勤、请假累计)达16学时及以上或缺勤达8学时及以上,劳动课定为不及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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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学期进行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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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任务完成情况
(3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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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岗不参与劳动扣10分;被分配任务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扣5分;劳动任务完成没达到规定标准扣5分;离开劳动岗位扣10分。未完成劳动任务不得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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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劳动任务进行考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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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区卫生保洁情况
(3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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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区保洁任务分配不具体扣5分;不按规定时间保洁一次扣5分;责任区无保洁责任单位标识扣5分;责任区有杂草(≧5%)扣5分、白色垃圾每个扣1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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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学期进行考核,计入班级全体学生基准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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